申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5  申达股份(600626)公司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0号),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股份”、“公司”、“本公司”)向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12,765,957股新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7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865,781.26元。2023年7月21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39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申达股份(甲方)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于2023年7月2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7月24日,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
1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437785162367599,045,998.74

注:表格中存储金额为截至2023年7月24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7785162367,截至2023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599,045,998.7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天凌、杨轶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