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1  华建集团(600629)公司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洪昌地等15人因离职和业绩考核原因,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5,709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205,709205,7092023年6月5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监事会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情请见2023年3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2023-011、2023-019、2023-02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2023年3月31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满,公司未接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一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第一款:“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洪昌地已离职,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8,353股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第二条“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第三款:“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 因考核原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计14人合计197,356股需回购。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62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05,709股调整为0股,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二)、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5,709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预计于2023年6月5日完成注销。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

资程序。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6,283,874-205,70926,078,16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944,658,954944,658,954
三、股份总数970,942,828-205,709970,737,119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