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德红)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
(杨德红)
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2023年度工作中,勤勉、认真、谨慎地履行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尽可能有效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本人基本情况
杨德红,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自2021年9月28日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具备了较强的公司治理、企业管理和财务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二、 独立性情况说明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均具备独立性要求,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我根据工作安排出席了1次会议,实在因公无法亲自出席的,也提前向召集人请假。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现场及通讯董事会共11次。我均亲自出席了2次现场会议和9次通讯会议。我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仔细研究,运用自己在投资、管理方面的多年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对所审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基于
客观独立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出席专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15日。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编制和重要事项审议过程中,我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介绍,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我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同时,我通过电话和邮件、微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收阅公司战略投资部汇编的《投资月报》重要监管信息,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我在事前充分了解、事中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等相关议案发表了23项独立意见。
序号 | 召开时间 及届次 | 项数 | 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 |
1 | 2023年1月9日 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 | 1 | 关于下属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B轮融资项目的议案 |
2 | 2023年3月29日 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 | 14 |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 |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5.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2.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关于景域园林业绩承诺期增加商誉补偿的议
案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5.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2.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关于景域园林业绩承诺期增加商誉补偿的议案 | |||
3 | 2023年4月14日 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 | 1 |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 |
4 | 2023年6月21日 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 | 1 |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
5 | 2023年8月25日 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 | 5 | 1.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4. 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5. 关于协议收购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 |
6 | 2023年11月30日 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 | 1 |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2022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及绩效年薪分配方案》的议案 |
担任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
报告期内,审议了“关于公司拟协议收购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对该关联事项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出具了独立董事的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我认为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
报告期内,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认为该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2023年度,我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下属专委员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其中,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4次,主要是对公 司年 度ESG报告、退出申通金浦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收购房屋 质量 检测站等项目的预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2次,主要是对提名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高管候选人的背景、任职资格等进行预审。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 8次,主要对公司财务报告、风险防控、内控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方案等方面 的预 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2次,对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等内容进行预审。
(四)董事会以及下属专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担任各专委会委员的情况为:
、2023年度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协商一致原则,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没有发生为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鉴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为此,我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进行了事前审议,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继续聘请上会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未发生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情况。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上一年度(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我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我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公司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内部监督跟踪,形成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在内控体系下健康、稳定运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024 年,我将按照证监会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学习和贯彻落实,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更加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德红2024年3月28日
、总体评价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