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编号:临2026-018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 议通知和议案于2026 年4 月15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进行了电话确认。会议于 2026 年4 月2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当出席董事9 人,实际出席会议 董事9 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议案》;
鉴于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三名,非执行董事二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四名;2)刘峰先生于2026 年3 月30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被提名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 执行董事候选人之一,现刘峰先生因个人其他工作安排原因不再继续接受提名,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郑伟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
及郑伟先生本人意见后,认为其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确定提名郑伟先 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选举(候选 人简历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见附件)。新一 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 会前,第十二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衷心感谢刘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规范治理与稳健发展所作出的辛 勤付出与重要贡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 案》(详见公司公告2026-019《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 赁业务的公告》);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提供售后回租服务。
鉴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长杨国平先 生、董事梁嘉玮先生同时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故2 名关联董事 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和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 年第二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此外,董事会还确认了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第十 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30 日
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
1、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郑伟)
2、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郑伟)
3、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郑伟)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郑伟先生简历
郑伟,男,1955年出生,德国帕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罗格斯大学高级访问 学者。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 限公司(002454)独立董事。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现提名郑 伟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与上 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况。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 运作》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郑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七)最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 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 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伟
2026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