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准则解释16号”的主要变动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公司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执行“准则解释16号”的主要影响
按照“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公司将于2023年1月1日执行此项相关会计政策,自2023年第一季度起按此新会计政策核算并披露。由此产生的累计影响数,调整计入2023年期初留存收益或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因此,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由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准则,并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同步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