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关于参与设立上海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终止的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上海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终止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与上海精文数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虹口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上海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拟以10,000万元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上海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占合伙企业首期规模的12.42%份额。因客观原因,导致该合伙企业设立的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经慎重考虑,并经各合作方协商一致后,公司决定终止该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以10,000万元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上海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占合伙企业首期出资规模的12.42%份额。本次交易金额依据《东方明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
《东方明珠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2)。
二、终止本次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
因客观原因,导致合伙企业设立的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与各合伙人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该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与各合伙人签署《终止协议》,协商一致终止该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终止设立该合伙企业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终止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终止协议》签署日,各合伙人尚未就合伙企业在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也未对合伙企业缴付任何出资。本次终止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均无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