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上市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昊宇 | 联系电话:010-8092896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聃 | 联系电话:010-80928966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号),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9,920,159股,发行价为5.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6.5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866,344.8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8,133,651.71元。本次发行的新股已于2025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人”)作为乐山电力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5年度,保荐人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人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人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人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度,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
| 1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2025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人对现场检查工作制定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持续督导期间,由于客观需要,部分募集资金需使用基本户进行支付,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从专户划至基本户均严格逐笔对应募投项目用途,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
17、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
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
| 17、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乐山电力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乐山电力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昊宇 田聃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