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协和: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龚虹嘉、WANG HONGQI(王洪琦)、陈轶青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6〕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龚虹嘉、WANG HONGQI(王洪琦)、 陈轶青:
经查,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协和或公司)于 2025 年7 月公告与关联方上海延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延藜)签署 房地产租赁合同,向上海延藜承租房地产,用于设立华东总部,统筹资源配置。 公司关于设立华东总部的战略规划论证不充分、不严谨、依据不足,承租的合理 性、必要性不足,上述承租上海延藜房地产关联交易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龚虹嘉、总经理WANG HONGQI(王洪琦)、时任董事会秘书陈 轶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杜绝此 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关于上述关联租赁事项,公司经营管理层经综合研判,并考虑外部市场环境 的不确定性及内部降本增效的经营导向,决定提前解除该租赁。该事项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6 年4 月24 日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公告:2026-005、2026-009)。截至目前,相关合同已正式解除,公司已 收到应退还的款项。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按照要求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持续加强 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履职意识和能力,杜绝此类事件 再次发生,保障公司持续规范稳健运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 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