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4日以电子邮件、书面材料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于2024年2月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3]6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对原《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原规划”)进行了修订,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现金分红规则
原规划:在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现修改为:在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
2、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原规划: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经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原规划: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现修改为: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4年修订)》。
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报备文件: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