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7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主要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一、概述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1.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规范说明。
根据“解释第16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两项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主要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6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会计科目 | 2021年12月31日 变更前 | 2021年12月31日 累计影响数 | 2021年12月31日 变更后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05,907,315.18 | 2,129,397.29 | 808,036,712.4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22,314,059.31 | 2,218,565.46 | 324,532,624.77 |
盈余公积 | 2,427,266,488.41 | 21,427.77 | 2,427,287,916.18 |
未分配利润 | 13,784,285,485.70 | -110,595.94 | 13,784,174,889.76 |
单位:元
会计科目 | 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 | 2022年12月31日 累计影响数 | 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后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40,319,580.66 | 1,641,623.57 | 741,961,204.23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24,543,926.60 | 1,709,566.24 | 326,253,492.84 |
盈余公积 | 2,427,266,488.41 | 21,427.77 | 2,427,287,916.18 |
未分配利润 | 14,288,587,492.97 | -89,370.44 | 14,288,498,122.53 |
单位:元
会计科目 | 2022年1–12月 变更前 | 2022年1–12月 累计影响数 | 2022年1–12月 变更后 |
所得税费用 | 733,891,573.37 | -21,225.50 | 733,870,347.87 |
根据“解释第16号”文件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由于公司暂未发生相关业务,因此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未经审计,审定金额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审议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