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16  城投控股(600649)公司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由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战略与ESG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供行动支持,落实ESG举措,协助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ESG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对公司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ESG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和ESG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对ESG重大事项进行检查;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重大投融资方案及ESG发展规划草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工作小组将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重大投融资方案及ESG发展规划草案提交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中长期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方案及ESG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需要回避的事项除外),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