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直属子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房地产开发投资
包括以公开招投标或股权受让等形式,购买土地或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行为。
(二)产权投资
1、公司依法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投资兴办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及国内一人)的投资行为。
2、公司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单位增资扩股或追加
资本金的投资行为。
3、公司收购其他企业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的投资行为。
(三)固定资产投资
公司及子公司用于自用的非经营性房地资产购买、技术改造、装饰装修、设备购置等投资行为。
(四)金融投资
进行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交易、期货交易、外汇交易、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五)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行为和项目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战略发展方向。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公司主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服务于主业做强做大。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二)注重投资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活动计划性。子公
司应当认真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严格执行经公司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
(三)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项目投资科学性。投资
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投资制度与规范,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决策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制。
(四)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投资活
动应与子公司资产规模、筹资能力以及管理能力相适应,子公司要加强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后续管理,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所属项目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2. 公司本部投资和置地集团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前期研
究、土地拓展、投资方案制定和投资实施管理;
3. 对于公司上报的投资项目,依据第四条款相关原则进
行审核;
4.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1)62号”等相关规定,做好投资业务的事前报告、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子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投资业务,具体职责如下:
1. 项目可行性方案研究和编制;
2. 授权内投资项目的批准;
3. 项目投资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4. 对项目投资效益负责;
5. 做好投资项目事前、事后备案材料的编制及上报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业务的决策、实施管理等内控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测评、检查。
第八条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业务,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公司董事会审批前,原则上应经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项标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本数)以下的投资业务,但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本数),单项、累计计算时不含所投基金以减资形式回笼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审批决定单项标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含本数)以下的投资业务,但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不含本数),并代表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单项、累计计算时不含所投基金以减资形式回笼的资
金。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投资,包括各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均由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计算。项目投资需要单独组织项目公司进行实施的,在投资项目批准时,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同时做出决议,不须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对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组织开展。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投资报告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草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并由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平衡汇总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对年度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每半年组织上报投资报告。半年度投资报告应在该年度7月10日之前上报公司。年度投资报告应在次年1月10日之前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 投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经营状况、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计划内投资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计划外投资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存
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阶段的程序
(一)投资意向和拟投资项目源
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阶段性发展的需要提出投资项目的意向和建议,形成拟投资项目源。
公司本部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投资议案》。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子公司提出、并经子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批准后,编制《项目投资议案》,由子公司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
(二)投资项目立项的预审
投资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投资议案》后,根据公司投资原则,着重从战略发展方向、投资预算管理、投资决策程序及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核。
子公司依据上述审核建议对《项目投资议案》进行修正调整。
(三)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核
子公司提交修正后的《项目投资议案》供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项目投资议案》进行审核,并以《公司总裁办公会决议》形式形成审核意见。
属于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审核意见;属于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公司总裁签署审核意见,公司以书面形式批复。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其他相关决策程序。
通过公司批准后的项目,由子公司根据批复、决议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在公司出具审批意见之前,公司本部及子公司负责人不得将项目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文件。
第十九条 由子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子公司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第五章 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批准的投资议案,由子公司按相关程序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子公司应在其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议、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相关文件和资料)、合同和(或)章程等文本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子公司应将项目投资经政府行政审批后发放的批复文
件、证照等资料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如涉及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立即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应建立项目工作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并由专人负责与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定期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内容及推进的不同阶段,主动协助参与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列入公司和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进行资金统一平衡,落实项目资金需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方案(包括项目进度、质量要求)执行。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投资成本等不得超过预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加强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项目事中管理,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对投资项目应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重大经
营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当投资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投资计划的建议,按原项目审批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估程序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程序适用于竣工验收(完成投资)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不超过三年内或运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金融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拟订投资项目年度后评估计划,与年度投资计划一并上报至城投集团,并在后评估工作完成后报城投集团备案。
第八章 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业务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履行各自职责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投资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废止。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