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贷方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委贷方式将国有资本金拨付给公司,系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基于SaaS化安全运营的新型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平台”的建设和研发投入,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郝 玉 成 严 嘉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张 君 毅 罗 丹
2023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