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潇5: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6  退市游久(600652)公司公告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系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17.60%的股份。荣联公司与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公司”)就内蒙古东胜区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分别诉诸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7)、2023年1月17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2023年3月10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2)、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0)。

近日,公司收到荣联公司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497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上述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西街南林荫南路西侧

公告编号:临2023-63法定代表人:崔晓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青(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东侧阿斯尔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玉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国、图亚(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荣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河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内06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鑫河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荣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257元由上诉人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次民事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对持有的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已经在之前的财务报告中进行了调整。

四、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497号]。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3-63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