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潇5: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系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17.60%的股份。荣联公司与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公司”)就内蒙古东胜区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分别诉诸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7)、2023年1月17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2023年3月10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2)、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0)、2023年10月16日披露的《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3)。
近日,公司收到荣联公司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6执549号之一]。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执行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临2023-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263655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东侧阿斯尔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玉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79456940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西街南、林荫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崔晓春(董事长)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在执行鑫河公司申请执行荣联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荣联公司向鑫河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26,669.14万元,但荣联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3)内06执549号],查封了荣联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区煤炭勘探探矿权(保留)(权利证号:T1500002009071010031508)。鑫河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探矿权,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委托内蒙古兴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探矿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区煤炭勘探(保留)探矿权评估报告》[内兴鼎矿评字(2023)第063号],确定了荣联公司所持有的上述探矿权的评估价值为304,775.5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荣联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区煤炭勘探探矿权(保留)(权利证号:T150000200907101003150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对持有的荣联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已在之前的财务报告中进行了调整。鉴于上述探矿权拍卖事宜尚未有结果,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公告编号:临2023-73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6执549号之一];
2、《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区煤炭勘探(保留)探矿权评估报告》[内兴鼎矿评字(2023)第06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