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基于对高琼芳女士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高琼芳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提名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事项
本次以资抵债事项属于公司落实董事会“关停并转,做优做强”,实现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的具体举措之一,此事项有序推进有助于解决公司相关股权收购的债务支付遗留问题,彻底消除相应的违约风险同时通过及时止损,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管理效率,便于公司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做优做强现有主营业务。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抵债资产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和解协议》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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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