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关于向控股股东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2-03  ST中安(600654)公司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豪恩”)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第三人。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深圳市中恒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恒志”)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 涉案的金额:【(2023)沪0115民初127018号《民事判决书》】33,177,776.93元及违约金(以33,177,776.9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豪恩与被告深圳中恒志之间存在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未履行所欠业绩承诺补偿现金,因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日、12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3)沪0115民初127018号】。现将本次公司所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恒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现金补偿33,177,776.93元;

2、被告深圳市中恒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付原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177,776.9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50元,由原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730元,被告深圳市中恒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2,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果被告依照判决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补偿股份或者现金,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该补偿的价值,公司获得的补偿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提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四、其他相关诉讼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440,930,464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15.40%。因中恒汇志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440,930,46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15.40%。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控股股东业绩补偿事项尚未完成,公司将继续推进对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的司法追偿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