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58号
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4年6月14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显示,2023年2月24日,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中恒汇志)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发的通知书,债权人宋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中恒汇志破产重整。2023年8月4日,债权人宋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重整上诉。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未及时将以上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等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2.1.3条、第2.1.7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