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舆情管理制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对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争议、管理层或员工的不当言行、企业劳资纠纷、法律纠纷、重大事件或事故等引发的负面信息;
(五)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舆情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工作小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工作小组;
(四)具体落实舆情工作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应对和处置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核实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上报监管部门等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