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被告一,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为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
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942号及相关起诉材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因与公司、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被告五:黄峰被告六:邱忠成被告七:朱晓东被告八:周侠被告九:吴巧民被告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梅惠民被告十二:杨建平被告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酌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招商证券起诉状中称,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其已赔付279,386,400.19元,现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就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向7804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共计279,386,400.19元;
2、判令被告一就第一项应付金额向原告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利息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八、被告九在被告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在被告十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
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