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4年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尽职尽责,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应有的监督审查职责。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余玉苗先生、独立董事陆泉先生及董事周文杰先生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以上,独立董事余玉苗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主任委员,符合法律法规对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位董事均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原独立董事陆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务。2024年8月12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选举陆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2024年11月,公司原董事张民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务。2024年11月21日,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选举周文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了,所有审议事项均获得通过。具体召开及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表决情况 |
2024年3月29日 |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全票通过,不存在反对、弃权等情况 |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议案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议案八: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议案九: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议案十: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议案十一: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 ||
2024年4月29日 |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全票通过,不存在反对、弃权等情况 |
2024年6月18日 |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无偿担保的议案 | 全票通过,不存在反对、弃权等情况 |
2024年8月30日 |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部分坏账准备余额核销的议案 | 全票通过,不存在反对、弃权等情况 |
2024年10月11日 |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全票通过,不存在反对、弃权等情况 |
2024年10月30日 |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全票通过,不存在反对、弃权等情况 |
四、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审查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的资质情况和履职能力,并对其执行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评价。我们认为,大华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机构。
另外,报告期内,鉴于大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且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董事会拟更换审计机构。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记录状况、审计收费等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众环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将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中审众环。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审部门严格执行审计计划,为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有效实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审计委员会积极督促公司完成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审阅了内审部门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间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查公司定期报告并发表意见
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要求,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并对定期报告的编制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就年报审计工作计划与审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明确了审计师的责任、审计工作安排、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事项,并主动跟进年报审计进度,确保了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完成,有效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应有的监督审查职责。我们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监督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对公司定期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021年9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7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因司法诉讼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故上述募集资金尚无法归还。后续,我们将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敦促公司管理层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全力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督促指导公司内控部门完成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防范并及时发现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
6、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为子公司提供无偿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查。我
们认为,该事项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审慎客观。2025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健全和完善内控体系、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及公司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等方面履行职责,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