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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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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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有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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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记者答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一条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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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的,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信息广场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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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 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视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 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的同时,公司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泄露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立 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提供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服务,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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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及时更换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公开发表意见。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第四十八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 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二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 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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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五十四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
第五十五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七条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五十八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五十九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门工作人员向其索要预 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两个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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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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