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 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26 日召开第十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定于2026 年9 月11 日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8 月27 日披露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6-038)。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 日收到单独持有公司5.16%股份的股东杭州公 望润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公望”)送达的《关于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函》,提议新增3 项临时提案至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提案的内容
2026 年9 月1 日,公司收到单独持有公司5.16%股份的股东杭州公望送达 的《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函》,杭州公望拟向公司提名吴丽君女士、胡巨江先 生作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代表杭州公望作为重要股东参 与公司治理与重大事项监督,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以下议案提交至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1、关于提名吴丽君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提名胡巨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 人,可设副董事长1 人,设独立董事3 人”修改为“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 人,可设副董事长1 人,设独立董事4 人”。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9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二、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9 月3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公司股东要求增加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议案》,上述议案 以0 票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有权认定股东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五十七条规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并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
针对杭州公望提出的临时提案,与会董事(吴博文、查磊、周文杰、项焱、 陆泉、薛玮、赵洋、高琼芳、李伟)认为:
因临时提案1、2 中拟向公司提名吴丽君女士、胡巨江先生作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提案3 中修改公司董事会组成且仅能增加一名非独立董 事的内容相冲突,与会董事认为股东该次临时提案不完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故决议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