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7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因(1)激励对象袁伊、陈凯、张艳秋、成嘉慧、俞涛、熊洁、史晔、宋伟锋、曾芳、谭银芳、曹友宝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施玮清担任公司监事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3)《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2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985,261股(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850,321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9,936,223.77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134,9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11,975,470.80元)。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表决结果: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施玮清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5)。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