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我们作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倪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的判断,我们认为,倪强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公司对董事的任职要求,且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选举倪强先生为公司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倪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胡庭洲先生为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总裁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胡庭洲先生为公司总裁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上述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胡庭洲先生为公司总裁。
三、关于聘任邹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邹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上述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邹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