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3月1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等议案,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鉴于此,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至,而目前本次发行事项尚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25年3月21日。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等议案,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鉴于此,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至,而目前本次发行事项尚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根据本次发行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发行股票挂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除外,其有效期仍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的有效期调整延长一年至2025年3月21日。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部分有关议案尚需递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2)。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