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2024年3月19日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 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取现场、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
四、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五、 股东要求大会发言,请于会前十五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出示持股的有效证明,填写《股东意见征询单》,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填写《股东意见征询单》,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始得发言。
七、 股东在会议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并出具有效证明。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八、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九、 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本须知或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名候选董事、监事,但每位股东
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十一、公司聘请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以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程
时间:2024年3月19日下午13:30议程:
一、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二、 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三、 股东审议发言、现场表决;
四、 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五、 宣读《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6
二、 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 7
议案一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豫园股份”)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等议案,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鉴于此,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至,而目前本次发行事项尚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25年3月21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议案二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
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豫园股份”)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等议案,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鉴于此,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至,而目前本次发行事项尚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根据本次发行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发行股票挂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除外,其有效期仍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的有效期调整延长一年至2025年3月21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附: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股 东 意 见 征 询 单 | |||||||||
股东姓名 | 股东帐号 | 电话 | |||||||
地 址 | 邮编 | ||||||||
股东意见或建议: | |||||||||
股东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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