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豫园股份”)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的情况报告》,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