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我们作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上海豫园珠宝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暨融资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筹划子公司上海豫园珠宝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暨融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