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3月8日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材料已于2024年3月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监事。公司董事应参加表决11人,实际参加表决11人。公司4名监事参阅了相关议案材料。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报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
为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未来几年的战略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申报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的债务类融资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发行类别及主要条款
1、发行种类:发行种类为债务类融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申请的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资产支持类证券或票据产品、债权融资计划等,或者上述品种的组合;
2、发行主体及规模: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发行由本公司或下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
3、发行方式:可一次或多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可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4、发行利率:于发行时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确定;
5、期限与品种: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其中非永续类债券产品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永续债券类产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
6、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偿还公司及下属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建设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
7、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债务类融资产品申报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处理与申报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品种(组合方案)、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条款、评级安排、增信安排、还本付息期限、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事项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办理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所有手续,签署相关所有必要的文件、完成其他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办理债务类融资产品存续期内相关的付息兑付手续;
3、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
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24个月。若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申报发行,且公司已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并在债务类融资产品存续期内办理相关事宜。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第一百零二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召开第一百零二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4-010号)。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