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立教育: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及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及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及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以下简称“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1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对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中的“三、(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交大产业集团、交大企管中心不存在监管指引15号第五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该大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2.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该大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4.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为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通过行政划转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划转至交大产业集团,交大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企管中心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交大产业集团、交大企管中心不存在监管指引15号第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
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监管指引15号第十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5%以上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本条规定涉及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持续遵守本条规定。”
除上述补充外,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由此给投资者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