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97号
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瑞德,A股证券代码:600666;
杨鑫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
盛海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邵明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梁影,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1月31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瑞德或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6,000万元至24,000万元。公告显示,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裁定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据此,公司实现相关重整收益净额约170,000万元左右,导致公司业绩同比大额增长,公司本期归母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
转正。
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到7,000万元。公告显示,业绩预告更正主要系对公司2022年11月签署《债务抵销协议》达成债务抵销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调整,以及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调整所致。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实际实现归母净利润6,065.57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资产减值等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为62.09%,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迟至2023年4月1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杨鑫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盛海波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邵明霞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影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盛海波
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影
时任财务负责人盛海波予以
根据《
予以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董事、
上海证券交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作,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
并保证。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 》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
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 代总经理杨鑫宏 |
时任财务负责人盛海波
、时任
时任财务负责人盛海波 | 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
予以
监管警示。
予以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 |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 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 的规定 |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并保证
并保证 | 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
上市公司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
第13.2.2条
》代总经理杨鑫宏
、
代总经理杨鑫宏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邵明霞、
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取有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
,制定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的规定
,规范运
的规定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管理二部
上市公司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