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与“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四节 公司治理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2018011号),2020年7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9)。
2、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号)及《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64)。2022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3、2022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6号),就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评。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1、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号)及《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2022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2、2022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6号),就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违规向关联
方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评。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收到上述处分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以此为鉴。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高合规意识,强化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除上述补充披露内容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补充披露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修订稿)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