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6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259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合计22,922,840.9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清偿,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59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3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2)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419,087.38元。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45,761.64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3,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判令大华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51,278.87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2,794.63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6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7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3名自然人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判令大华、海通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185,439.11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79,011.11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7,3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49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9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判令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167,035.55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左洪波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褚淑霞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65,446.9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4,9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清偿,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