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鹏)

查股网  2025-04-19  奥瑞德(600666)公司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刘鹏,工学学士,历任邮电部第四研究所副所长、大唐电信股份公司副总裁、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23年4月6日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12月30日起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刘鹏1212004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有关议案,本人对2024年度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了3次提名委员会相关会议,积极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本人充分了解了公司拟聘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个人简历和历任工作情况等内容,审慎判断了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最后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对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增补董事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自2024年12月30日起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后续本人将积极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讨论,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建议和意见。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分别于2024年7月8日、2024年12月29日召开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与新疆克融云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重点关注了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本人与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共同审议上述议案,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运作情况良好,能够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2024年,本人严格遵循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的审计工作方面,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专项会议,主动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问题进行沟通,实时掌握审计工作的进展与成果,在掌握全面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年度报告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

五)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4年度,本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到访公司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深入交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并与公司管理层充分交换意见。报告期内,本人还借助线上渠道,定期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培训。通过持续学习最新规则,为履职筑牢专业基础。

本人2024年现场工作时长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得到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切实保证了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绩等情况与中小股东直接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日常工作中,本人主动了解投资者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公开邮箱等途径反馈的问题和关注事项,督促公司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

作用,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同审议了(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新疆克融云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2025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及2025年为参股公司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关联担保的被担保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且公司按持有股权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也按其所持股权比例自行或者指定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担保事项不存在与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综上,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朱三高已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 2023年年度报告》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控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

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且能够有效执行,未发生违反(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三)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聘任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增补董事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对相关议案投了同意票,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领取薪酬情况符合管理规定,系按照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薪酬( 津贴)方案执行,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审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意见。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按规定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独立、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和建议,为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与董事会各位董事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高效运行建言献策,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鹏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