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内容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1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4月)于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