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实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19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应急部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根据修订后的《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相关内容自该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期限执行。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
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上述规定。
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矿山工程3.5%;
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③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
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2)电力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5)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的相应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及相关管理部门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