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鞍合成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2-27  *ST鞍成(60066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031 证券简称:R鞍合成1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5月2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5月2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律师发来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1执2391号《执行裁定书》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扫描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跃东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名称: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斌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三被告按份承担标的公司2020年度盈利未达标“补偿金总额”4,140万元;

二、各被告分别承担其应支付补偿金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诉讼依据:

原告与各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于甲方处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原告为协议甲方,各被告共同为协议乙方。《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将其分别按份持有的标的公司“利爵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换取的对价是得到甲方相应份额的股份,成为甲方控股股东。为保证甲方及甲方全体股东利益,乙方共同向甲方作出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承诺,即: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报表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600万元、5,200万元,每年的净利润允许10%的上下浮动比例。如果任何一年度未能完成上述盈利目标,则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应按其原对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补偿金额应在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乙方四(即被告 “利爵制造”)届时无法全额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则由乙方

一、乙方二、乙方三按照其在乙方四的持股比例(63%、22%、15%)分别承担乙方四未能履行的现金补偿义务。

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四被告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补偿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但各被告均未予理会,已经构成违约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二)执行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1民初2787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相关条款,对利爵有限公司2020年度未能实现约定利润,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比例,对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1,060,180元补偿。

二、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1,060,180元,或以相应可变现资产作价向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偿。

三、如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支付的补偿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50.45元,由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3)渝 0111执239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 0111执2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

(三)其他进展

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1民初2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10601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渝 0111执2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于2023年11月30日结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1民初2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1060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渝 0111执2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于2023年11月30日结案。”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已经结案。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本案执行过程中,利爵机械持有公司股权的拍卖款1900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17,583,600元,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已分两次划转至公司账户。

1、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3)渝 0111执2391号《执行裁定书》

2、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