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鞍合成1: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一、 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情况概述
2023年10月19日,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利爵有限公司微信照片转来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渝05破申671号)及《传票》,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利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利爵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子公司情况
名称:利爵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3396166563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龙兴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车辆配件、小型汽油机及配件、汽油机助力车及配件,销售计算机(不含研制),文体用品(不含研制、生产);为本企业研制、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相关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润滑脂;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 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6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利爵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568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再审申请人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利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渝破终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戴维雷登公司申请利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第一,利爵有限公司经生效执行裁定确认对戴维雷登公司负有债务,戴维雷登公司系利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利爵有限公司对戴维雷登公司的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第二,利爵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原审中,利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兴向法院述称,该司目前资产只有一审裁定中载明的房屋,没有其他任何资产及对外债权。该房屋评估为1个多亿,但拍卖价只有5000多万,目前还在拍卖程序中;对外债务2个多亿,拖欠职工社保和工资几十万元,职工亦愿意破产清算。由此可见,利爵有限公司名下虽有不动产尚未处置完毕,但该资产的评估及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其负债,符合资不抵债的情形。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虽利爵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拍卖价5000万元,高于戴维雷登公司对其享有的269万余元债权数额,但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2)渝0111执恢272号之三执行裁定认为,除前述被拍卖的房屋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利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规定,应当认定利爵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经核实,利爵有限公司对戴维雷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没有意见,同意破产清算。因此,戴维雷登公司作为债权
公告编号:2024-006人有权申请对债务人利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利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仅以利爵有限公司尚有未处置完毕的财产,不子受理戴维雷登公司对利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法应子纠正。“综上,戴维雷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1、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获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其他法律文书。本案发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可能会认定戴维雷登公司申请利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定条件,利爵有限公司存在破产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