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4-071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数量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华泽”)为公司向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为授信额度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未发生同类别的相关交易。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且
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发展及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司申请综合授信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授信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及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低风险业务500万元。授信期限为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根据授信额度,公司拟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述事项由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华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具体担保金额、期限以公司与银行正式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为准。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相关规定。
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综合授信1,000万元人民币,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汇隆华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上述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方介绍
1、担保方基本情况
名称 | 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建斌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代码 | 91370212MA3C7GC791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2320室 |
营业期限 | 2016-03-15 至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以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关联关系介绍
汇隆华泽持有公司36,519,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是公司的关联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为控股股东汇隆华泽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不收取如何担保费用。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各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债务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费用。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汇隆华泽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该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交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亦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支持;该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综合授信1,000万元人民币,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汇隆华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上述议案。鉴于本次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汇隆华泽提供的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