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15号
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阳光,A股证券代码:600673;
张红伟,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义涛,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钟章保,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文钧,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4月8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补充确认2022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22,143.42万元。因狮溪煤业的其他股东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东阳光)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狮溪煤业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需对外披露,审议程序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前期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7日,公司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议案于2023年5月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才对外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张红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义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其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的其他股东遵义东阳光不参与狮溪煤业的实际运营,由公司全面负责狮溪煤业的经营管理,且近年来,公司从狮溪煤业回收金额大于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红伟、时任总经理李义涛、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