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4号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相关准则,相应修订公司的会计政策。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被纳入适用范围,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应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该办法要求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将按照最新的要求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十七次董事会以1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提案报告》。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变更前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按《办法》规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2.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电力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及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依据《办法》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按照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2022年度,公司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397.23万元。
(二)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解释》,公司按规定计入使用权资产核算的租赁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租赁交易,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及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需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调整对202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影响如下: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月1日 | 调整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6,938,288.04 | 57,259,298.32 | 321,010.2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22,637,752.33 | 222,931,793.30 | 294,040.97 |
未分配利润 | 13,564,969,363.24 | 13,564,996,332.55 | 26,969.31 |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市场环境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川投能源公司的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