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2号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章程》修订概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报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 | 修订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88)25号文件批准,于1988年4月18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名称为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4月18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5111001800058。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8)194号文件、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98)54号文件批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母公司原峨眉铁合金厂实施整体兼并,公司于1999年5月7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不变,仍为5111001800058。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4)88号文件批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由铁合金转为电力,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31日,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公司注册地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11号,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5100001822485。2009年1月24日,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510000000090776。2016年6月1日,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营业执照号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88)25号文件批准,于1988年4月18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91510000206956235C)。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 | 码变更为91510000206956235C。2019年4月28日,公司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 | | |
2 | 修订 | 第十六条 ……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不同认购者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按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执行。 | 第十六条 ……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不同认购者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按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 原文件已废止,以现行有效的规范文件为准。 |
3 | 修订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认购5,500,000股,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1992年8月24日。 成都铁路局西昌铁路分局认购500,000股,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1992年8月24日。 原峨眉铁合金厂(后更名为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00,077,517股,以资产方式出资,后将该部分股份及之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划拨给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认购5,000,000股以现金方式出资,后将该部分股份及之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划拨给成都海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7月,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原非流通股161,906,888股获得流通权,在限售期36个月期满后可上市流通或转让。法人股东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所持原非流通股8,474,581股获得流通权,在限售期12个月期满后可上市流通或转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认购5,500,000股,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1992年8月24日。 成都铁路局西昌铁路分局认购500,000股,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1992年8月24日。 原峨眉铁合金厂(后更名为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00,077,517股,以资产方式出资,后将该部分股份及之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划拨给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认购5,000,000股以现金方式出资,后将该部分股份及之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划拨给成都海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 | 转换为公司股票228,409,557股,增加股本228,409,557股。 2015年6月,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度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201,070,240股为基数,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1股,增加股本2,201,070,240股。 2019年11月,公司发行4,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0年5月15日开始转股。 | | |
4 | 修订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60,581,221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审字(1993)44号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字第2059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800,000股,于1993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4,460,581,221股,均为普通股。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5 | 修订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6 | 修订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7 | 修订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8 | 修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 |
| 订 |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9 | 修订 |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及本条款前述规定的限制。 |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0 | 修订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段落顺序变更。 |
11 | 修订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2 | 修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完善本条表述。 |
13 | 修订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4 | 修订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5 | 修订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6 | 修订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北京时间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北京时间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北京时间3:00。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北京时间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北京时间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北京时间3:00。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7 | 修订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8 | 修订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9 | 修订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0 | 修订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 |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1 | 删除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2 | 修订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提名下届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3 | 修订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4 | 修订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5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6 | 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 |
| 订 | 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7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8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 |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审查和决策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 超出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审查和决策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 超出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 |
29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时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30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 | 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
31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变更。 |
32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33 |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34 | 修订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序号变更。 |
35 | 修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36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 |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37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38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39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序号变更。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理由及依据 |
1 | 修订 |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相应职权,议事范围如下: ……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相应职权,议事范围如下: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 | 修订 |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完善本条表述。 |
40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序号变更。 |
41 | 修订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42 | 修订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以下”、“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理由及依据 |
| |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3 | 修订 | 第十二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二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4 | 修订 | 第十七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十七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5 | 修订 |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6 | 修订 |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理由及依据 |
| |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7 | 修订 |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8 | 修订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北京时间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北京时间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北京时间3:00。 ……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北京时间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北京时间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北京时间3:00。 ……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9 | 修订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0 | 修订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二)公司的分立、合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二)公司的分立、分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理由及依据 |
| | 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 | 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
11 | 修订 | 第四十三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2 | 删除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3 | 修订 |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应在董事会决议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应在董事会决议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理由及依据 |
| |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14 | 修订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15 | 修订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理由及依据 |
1 | 修订 | 第三条 …… (二)临时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第三条 …… (二)临时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 |
| |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5、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 | 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2 | 修订 |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的事项; …… |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的事项; ……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3 | 修订 | 第五条 由董事长或会议召集人确定召开日期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初步提案。各议案提出人应于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2日将有关议案及说明材料递交董事会秘书。涉及依法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有关的监管部门颁布的标准确定)以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先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方可作为会议提案。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形成正式提案,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副董事长、董事长或会议召集人。 如提案需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则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上如与会董事半数以上对提案提出修改意见,应对提案及时修改。 | 第五条 由董事长或会议召集人确定召开日期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初步提案。各议案提出人应于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2日将有关议案及说明材料递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形成正式提案,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副董事长、董事长或会议召集人。 如提案需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则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上如与会董事半数以上对提案提出修改意见,应对提案及时修改。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章程及其附件中统一规范。 |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董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