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4-12  川投能源(600674)公司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定期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章可持续发展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相统一。

第七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机构;

(二)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小组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管理机构;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一条可持续发展工作各相关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审议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等;

(二)可持续发展管理小组负责完成可持续发展工作实践落地,指导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日常开展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可持续发展工作执行情况;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可持续发展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可持续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将研究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将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利益相关方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可持续发展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工作需要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十八条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

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