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通3: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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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6,000万元
2024年6月11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05民初2973号、2974号),有关诉讼事项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杭州分行)
被告:本公司
原告因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状提及的事实和理由如下:202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借款3,150万元;2023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借款2,850万元。本公司以坐落于杭州市解放路13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目前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对上述借款已宣布提前到期,故提起诉讼。
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已于2024年4月11日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24-014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浙0105民初2973号、2974号),法院认为,原告工行杭州分行与被告航天通信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 年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各方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工行杭州分行依约发放借款,被告航天通信公司依约按月支付利息;被告抗辩原告工行杭州分行在被告未违约的情况下于2023 年12 月29 日向其发送《中国工商银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通知书》,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要求驳回借款到期日之前的罚息,该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 年版)》约定的还款日2024 年3 月21 日为到期日,故原告主张2024 年3月21 日前的罚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24)浙0105民初2974号判决书,鉴于被告在原告处的其他借款于2024 年3 月21 日到期后出现未偿还的情形,已构成《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 年版)》约定的违约,本院以向被告送达本案副本材料之日即2024 年4 月10 日作为提前收贷通知到达被告之日,故原告主张2024 年4 月10 日前的罚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航天通信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解放路138 号的房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工行杭州分行主张的抵押权成立,依法对该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207,860.23 元
(截至2024年5月21日已归还本金292,139.77元)和28,500,000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罚息0 元(浙0105民初2973
号案件暂计至2024 年3 月21 日,浙0105民初2974号案件暂计至2024 年4 月10 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案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杭州
市解放路138 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余额18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浙0105民初2973号案件受理费199,758 元,由原告负担2,426 元,被告负担197,332 元; 浙0105民初2974号案件受理费184,714 元,由原告负担536 元,被告负担184,178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民事判决,截至目前尚未生效,亦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故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