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通5: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2026年8月)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强化融资担保风险防 范和控制,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 委)、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航 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 属各级子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所属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公司及各所属单位作为 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 担保单位)不能履行融资性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融资担保按照用途分类包括:公司及各所属单位为 被担保单位办理借款,开立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办理信用证
融资,开展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申请综合授信以及发行债券等 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融资担保按照担保方式分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 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 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各种支持性函件的隐性 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 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
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各所属单位应转变过度依 赖公司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单位在预算批 复范围内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 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融资担保管理体系,拟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明确融资担保管理要求。
(二)负责所属单位融资担保业务预算的审查和批复。
作。
(三)负责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执行监控、监督检查等日常工
第九条 各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融资担保业务管理 的归口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融资担保 事项的审核和上报。
(二)严格执行公司批复的融资担保预算。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融资担保业务执行监控、 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融资担保规定
第十条 严禁各所属单位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对于收并购 企业,在业绩承诺期内,公司合并范围内股东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之前需按 程序逐级上报融资担保预算申请,担保事项经集团公司统一批复 后、公司及所属单位逐级批复。
(一)公司及各所属单位不得对依法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 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内无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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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 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由本单位出具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应在持股比例范围内对子企业和参 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对子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的,应取得相关 的反担保书面承诺。
(三)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对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基金的子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应采取相 关措施防范代偿风险。
(四)公司及各所属单位需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公司融资担保总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合并 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 的50%,纳入国资委或集团公司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融 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经预算委审议、党委会前置研 究同意、集团公司融资担保预算批复、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定 后,在预算批复范围内按程序审批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超出全面预算(或预算调整) 批复的融资担保事项,须单独逐级上报新增融资担保申请,在获 得上级单位的预算批复后,按照程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章 融资担保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收并购时应研究制定收并 购企业存量融资担保处置方案,方案应符合公司融资担保管理要 求并在收并购协议中明确;取得控制权后应组织收并购企业严格 落实收并购协议和公司融资担保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需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集团公 司司库管理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定期核对并对融资担 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 务,应当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各所属单位应按季度向公司报送融资担保监测 数据,随年度决算报送融资担保详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作 为内部审计、巡察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 位融资担保业务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单位,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风险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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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涉及融资担保管理要求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财务部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航天通信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通信财〔2023〕184) 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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