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6  四川金顶(600678)公司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号《关于对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你们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你们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实际控制人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22日,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再次公告收购报告书,对实际控制人信息作出同样披露,但据洛阳市国资委相关认定说明,

自2022年12月以来你们及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你们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相应更正披露。

你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作为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人,对你们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不严谨,在收购报告书中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