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30  南京新百(600682)公司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且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审查、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 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工作职责、工作强度以及所承 担的责任,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管理 职务,按照其岗位或其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 照其岗位或其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结合其岗位职责、承担责任、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行业水 平等固定指标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以及其他相关考核指标相挂钩,根据 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展开。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 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除 薪酬方案、聘用解聘等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其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进行计 算和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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