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各自的职权、职责,以及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产生、任期、更换等,均按《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筹备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和议题由监事会主席确定。监事可以提前提议会议议题。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审议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四)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收到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由监事会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等便利方式召开。对于以通讯表决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等便利方式召开的会议,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回传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亲自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相关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因中途离开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的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应到监事人数、实到监事人数、授权其他监事代行使表决权的监事数、缺席监事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反对或弃权的监事可以注明原因);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文件、资料及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