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超佐先生、陆伟华女士、郑蓓女士、喻勇先生、金沅武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石水平、毕亚林、陈 琳
2023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